公司組織學習“關于無錫地區混凝土試塊檢測異常情況處理的通知” | ||
發布者:崔銀翠 發布時間:2015-6-1 點擊:3966 | ||
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混凝土試塊管理,確保檢測數據能真實反映工程實體質量狀況,及時發現和處理檢測異常情況,保證工程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41號令)、《無錫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規程》等法律法規文件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無錫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于5月28日,以錫質監字[2015]06號發布“關于無錫地區混凝土試塊檢測異常情況處理的通知”,要求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建設、監理、施工單位自6月1日起實施。 通知規定:1、檢測機構應對送檢的混凝土試塊進行查驗,對試塊標識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受委托。檢測機構收樣人員應認真核對取樣員、見證員姓名、證號等基本信息,必要時應核對身份證等信息,同時要求委托方填寫混凝土生產廠家、強度等級、使用部位、成型日期、養護方式等基本信息。 2、檢測機構對于檢測中發現混凝土試塊抗壓強度檢測結果高于設計強度四個等級這類檢測異常情況應嚴格按照規定在24小時內上報工程所在地的質量監督部門。 3、對于上述試塊異常情況的處理,各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應按照下列流程執行:1)混凝土標準養護試塊或混凝土同條件養護試塊當檢測結果出現異常時,施工單位應及時向現場監理、建設單位報告,并共同分析試塊檢測異常的原因,嚴禁擅自處理檢測報告或重新送樣檢測,一經查實嚴肅處理。2)建設單位應在7日內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檢測異常試塊對應的實體部位進行混凝土強度檢測,檢測方案應由檢測機構按檢測規程制定并經現場各方責任主體確認,混凝土檢測齡期不應超過90天。檢測全過程監理人員必須旁站,并做好相應書面記錄。3)如果發現對混凝土試塊弄虛作假者,除按程序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處理外,還將對有關責任主體記不良行為記錄,情節嚴重的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剛接到通知,公司即組織綜合辦、檢測室有關人員進行了學習,在學習、研討的基礎上作了工作布置。要求各部門、各有關人員進一步加強工作責任性,認真貫徹落實。同時,配合各質監站,向建設、監理、施工等建設責任主體各方做好宣貫工作。
2015.6.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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